慈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慈政发〔2016〕55号
慈溪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政策的通知
BCXD00-2016-001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
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积极打造慈溪上市板块,推动区域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特出台本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总体要求
(一)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完善专门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强化企业开展资本运作的意识和能力,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证券中介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营运中介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化运作体系。
(二)完善拟挂牌上市企业评审、认定制度。拟挂牌上市企业的认定条件为:企业已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按计划进入挂牌、上市操作,并作出在申报挂牌、上市的承诺。企业申报拟挂牌上市企业,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三)加强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分类指导。对盈利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范企业,重点扶持培育,推动企业加快上市;对基础较好但规模偏小的企业,可帮助鼓励企业通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利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等多种方式实现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接。
(四)为拟挂牌上市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经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拟挂牌上市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为拟挂牌上市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开辟“绿色通道”。
二、完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奖励政策
(一)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奖励政策
1.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奖励政策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48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二)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奖励政策
2.在券商将申报材料报送并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后,由市财政给予80万元的奖励。申报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由市财政给予80万元的奖励。
(三)改组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政策
3.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对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4.在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对涉及房地产过户、公司内部资产转让等有关收费项目费用予以全额扶助(除上缴上级部分外),对涉及的有关税收按规定征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
5.改组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返还,财政奖励、补贴)等形成的“扶助资金”,经界定后的企业权益转增股本金涉及税费征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
6.根据审计、评估调账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资产评估升值等转增股本金涉及税费征收的,除个人所得税外,经市财政确认,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
7.新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因挂牌、上市需要转让股权、房地产和设备,但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涉及到税费征收的,除个人所得税外,经市财政确认,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
8.企业原已享受的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因上市需要取消而补缴的税收,经市财政确认,除个人所得税外,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
9.因挂牌、上市需要企业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审计调整增加利润而增加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
10.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成立股份制改造引导基金,对拟挂牌上市企业实施阶段性持股(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拟上市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的奖励政策
11.企业申报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时,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保证安排募投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用能指标。
12.企业股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设立起三年内资本公积和利润未作分配而转增股本金涉及税费征收的,所得税按规定征收,除个人所得税外,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
13.计划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后完成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受理的,奖励100万元;实现首发公开上市的,奖励150万元。境外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14.对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本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市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奖励500万元,迁入后并承诺5年内不迁移的,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经批准后给予奖励。宁波市内上市公司迁入我市后,如受宁波、慈溪两级财政分成体制影响的,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五)对已上市企业的奖励政策
15.经市财政确认,企业上市前一年对市财政的实际贡献数全额奖励给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争取上市前所涉及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16.企业上市后三年内,对每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全市财政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给予50%的扶助。
17.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企业)并购企业,在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时,相关费用予以全额扶助(除上缴上级部分外),对涉及的有关税收,则按规定征收,除个人所得税外,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
18.上市公司再融资且直接融资额80%以上用于本市的,融资额5000万元—2亿元,奖励企业30万元;融资额超过2亿元,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
19.上市公司首发上市的超募资金和再融资的计划投资项目,所需相关手续优先办理,并给予用地等优先安排。
(六)对其他资本市场工作的奖励政策
20.鼓励市外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市外上市公司兼并我市企业资产额度在1500万元以上且兼并后企业注册地仍在本市的,自企业联合兼并重组(或新企业发生业绩)发生起三年内,对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城镇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的地方贡献超过全市财政年初预算增长率以上部分给予等额扶助。
21.引导股权投资企业落户本市。对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本市的项目发生股权交易,可根据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扶助;对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市外的项目发生股权交易,可根据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80%扶助。
22.鼓励解禁的限售股在我市减持。对本地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在本市完成限售股转让交易的,可根据其在我市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扶助。对外地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在本市完成限售股转让交易的,可根据其在我市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80%扶助,同时在一个年度内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缴纳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再给予一定扶助。
23.引导创投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入驻我市。对在我市注册的创投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其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助,第四至第六年按50%给予扶助。
(七)对上市工作相关部门、机构的奖励政策
24.证券公司在慈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慈设立分所、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慈开设分所的,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
25.拟上市企业引进具有相关专业机构或上市公司工作经历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享受我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26.强化责任考核,将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工作纳入市绩效考核内容。
三、附则
(一)上述政策与其他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按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享受;对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转境内外上市的,其奖励享受原挂牌补助额度与上市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与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上级财政奖励另行计算享受。
(二)如上市企业未经市政府同意迁移至慈溪市外和个人限售股不在本市证券营业部交易的,取消原享受的财政扶助政策。
(三)企业和相关机构申报享受上述政策,在达到规定条件后,由企业和机构的注册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政策享受请示,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组织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四)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企业)、市外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涉及的其他具体问题,可实行“一企一策”。
(五)本政策自2016年9月10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慈溪市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扶助政策的通知》(慈政发〔2012〕79号)和《关于印发慈溪市支持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扶持政策的通知》(慈政办发〔2015〕14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印发